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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闫玉贵与李占锁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贵,李占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218-1号申请执行人闫玉贵,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凤荣,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占锁,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的(2005)怀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占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玉贵赔偿款3000元。被执行人闫玉贵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占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银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银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