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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庚金与王兆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金,王兆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李庚金。被告王兆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金和被告王兆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庚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东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金撤回对被告王兆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李庚金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远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