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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恩通与祁国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07号原告朱恩通,男,生于1989年3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禅城县。被告祁国柱,男,生于1983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通与被告祁国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