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戴可弟与戴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可弟,戴炳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戴可弟。被告:戴炳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可弟与被告戴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可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