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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上东纸业有限公司、万贤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长沙上东纸业有限公司,万贤岩,胡银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89-1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上东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万贤岩。被告:胡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上东纸业有限公司、万贤岩、胡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提供担保。(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沙上东纸业有限公司、万贤岩、胡银春银行账户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