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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本院2015年3月24日对原告张志英与被告田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一、被告田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希江货款50000元”应补正为“一、被告田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志英货款50000元”。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