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本院2015年3月24日对原告张志英与被告田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一、被告田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希江货款50000元”应补正为“一、被告田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志英货款50000元”。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