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新安与马永超、赵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安,马永超,赵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2号原告张新安,男,生于1984年0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永超,男,生于1984年0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路龙,男,生于1988年01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新安诉被告马永超、赵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新安承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郭晓玉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