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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新安与马永超、赵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安,马永超,赵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2号原告张新安,男,生于1984年0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永超,男,生于1984年0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路龙,男,生于1988年01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新安诉被告马永超、赵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新安承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郭晓玉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