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少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杨思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少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杨思乡,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3级学生,住祥符区城关镇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思乡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思乡及其辩护人王国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杨思乡一个人去开封县青年路中段“群爽网络会所”上网,玩游戏至28日凌晨3、4点左右,趁网吧管理人员不备,将电脑显示屏链接的线拔掉,把电脑主机放在了网吧主门北边的一个侧门门口,然后从网吧主门出来,在网吧外面网吧侧门那把里面的主机盗走。28日中午,被告人杨思乡在家把该主机的CPU,主板、显卡、内存条卸下来,去祥符区城关镇人民路中段路北的一家“鸿达”电脑城卖了1700块钱。经物价部门鉴定,该主机价值3104元。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证人吴某、司某的证言、被害人祁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思乡的供述、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思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思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思乡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思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单处罚金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思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梅芳审 判 员 高国拴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