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霍俊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霍俊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国强,居民。被告:霍俊想,居民。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霍俊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