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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霍俊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霍俊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国强,居民。被告:霍俊想,居民。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霍俊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