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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宪臣与申清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宪臣,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申清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本院在执行王宪臣与申清河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王宪臣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申清河强制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7)邢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