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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张国胜,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大厦2幢310室。负责人陈建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张国胜,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耀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胜、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