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864号原告杨×,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史×,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还想在一起过日子。我对原告一直很好,只要原告在家不走,我们就能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一致认可在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8月30日本院以(2012)昌民初字第98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昌民初字第9867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虽然双方在2012年曾经办理过离婚手续,但双方在短时间内重新办理复婚手续,可以证明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此,原告与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