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金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960号罪犯刘金花,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资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资法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07)资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金花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金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金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花减去有期徒刑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