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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天桥区汇源华庭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区汇源华庭幼儿园,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55号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俊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天桥区汇源华庭幼儿园,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秀霞,园长。委托代理人纪发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元胜,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发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桥区汇源华庭幼儿园、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天桥区汇源华庭幼儿园、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