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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远成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50号罪犯李远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8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2012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6.8分。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