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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姜萍与吴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萍,吴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姜萍,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萍诉被告吴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当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萍撤回对吴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姜萍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