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蔡雨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红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欣,蔡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欣,女,200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理人:董某兰,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蔡雨欣母亲)被执行人:蔡某标,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某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某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