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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新富、胡大勇等与喻波、邢道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富,胡大勇,喻波,邢道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0号原告丁新富,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胡大勇,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喻波,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邢道峰,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富、胡大勇与被告喻波、邢道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丁新富申请庭后调解,延期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亮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胡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