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姆成、黄姆成与被申请人梁红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与梁红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姆成,梁红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黄姆成,女,1947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壬庄乡真意村那峒屯19号。被申请人梁红胜,农民。申请人黄姆成与被申请人梁红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年5月15日作出()靖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梁红胜所有的肇事车辆桂10-627**号多功能拖拉机(价值人民币约10000元)一辆,担保人赵秀丽自愿以其私有的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梁红胜以人民币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桂10-627**号多功能拖拉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红胜所有的肇事车辆桂10-627**号多功能拖拉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