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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淑银与沈阳市东陵区(浑南)白塔街道前桑林子村委会造成的伤害及各项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6号起诉人胡淑银,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起诉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白塔街道前桑林子村委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前桑林子村。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起诉人胡淑银的起诉,以1969年至1976年因家庭出身不好多次受到迫害身心经受不起长时间的排斥、孤立、冷眼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又因婚姻问题受到时任队长等人的迫害,造成精神疾病,给家庭、父母、子女、亲属都带来极大的痛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及各项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本院认为:起诉人胡淑银认为因当时的年代其家庭出身不好的原因,自身受到损伤,应属于历史遗留和国家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淑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翘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