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行执字第0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寨县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金寨县地方税务局,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行执字第0009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夏建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1524000001793(1-1)。法定代表人:程功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委托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的房产7幢商业街3047铺、1幢商业街15铺。2015年4月24日,买受人潘孝国以最高价861000元竞得7幢商业街3047铺;买受人姚孝东以最高价841000元竞得1幢商业街15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金府花园7幢商业街3047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潘孝国所有,金府花园1幢商业街15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孝东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移。二、买受人潘孝国、姚孝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