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华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79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兴,农民,住泰和县。2009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兴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华兴来到本市横峰街道马鞍桥村四区109号出租房外,用螺丝刀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和十几元零钱。2、2015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华兴来到本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宝瓷路51号301出租房外,用螺丝刀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一包白沙牌硬壳香烟。经鉴定,该包香烟价值人民币5元。3、2015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华兴来到本市横峰街道上洋林村105号,溜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杨某一部奥乐牌手机,后被群众发现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上述手机已被当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华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李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华兴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华兴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华兴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华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