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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天,陈楠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马浩天。法定代理人:马甄山,农民。被告:陈楠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天与被告陈楠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浩天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