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峻锋自诉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5号崔峻锋:你因自诉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刑立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5)鄂汉江中刑立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理由是,杨某某以低价强买你的房屋,且捏造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致使你被公安机关关押多天,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及强迫交易罪,一、二审裁定对你的自诉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你在一审时仅以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二审认为你的自诉缺乏罪证,裁定不予受理,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你自诉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杨某某是否涉嫌强迫交易罪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杨某某所居住房屋内的财产被损毁是客观事实,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系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你无证据证明杨某某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故你起诉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因你自诉杨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一、二审向你说明后,你不撤回起诉,故裁定对你的自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二审裁定对你的自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