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润芳与潘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飞燕,潘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飞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润芳。上诉人潘飞燕为与被上诉人潘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潘飞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飞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