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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润芳与潘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飞燕,潘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飞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润芳。上诉人潘飞燕为与被上诉人潘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潘飞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飞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