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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韦洪美与曹金海、曹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美,曹金海,曹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49-1号原告韦洪美。被告曹金海。被告曹雨。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韦洪美与被告曹金海、曹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2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曹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