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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34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为祥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