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泽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苍国用(2011)第01-34**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