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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成汪军与朱志道、徐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汪军,朱志道,徐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394-3号原告成汪军。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道。被告徐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汪军与被告朱志道、徐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汪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