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成汪军与朱志道、徐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汪军,朱志道,徐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394-3号原告成汪军。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道。被告徐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汪军与被告朱志道、徐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汪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