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泉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区滨河北路39号驿都水岸小区1栋4单元603号房屋内,摆设捕鱼机一台(8机位)、翻机四台,开设赌博场所并从中牟利。2014年10月1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现场进行治安检查时,现场挡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胡昌辉、在场人员何江等人。现场查获上述“捕鱼机一台(8机位)、翻牌机四台、赌资300元。经认定,查获的捕鱼机一台(8机位)、翻牌机四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上述赌博机、赌资已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收缴。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怀孕的妇女,于2014年12月20日产下其女刘某某。上列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辨认赌博场所、赌博机、赌博机主板的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胡昌辉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笔录及照片,证人何江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陈某某、赌博场所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刘彬、代静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雷付文、代蕊尧、刘忠艳的证言,房东宋桂林的证言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成公龙(大)行罚决字(2014)10521、1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治认字(2014)38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出入院证明、相关住院费用明细表及其女刘某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