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友堂、刘娜娜等与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友堂,刘娜娜,张秀荣,韩晨宇,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78-1号申请人韩友堂,男,195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刘娜娜,女,198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张秀荣,女,1951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韩晨宇,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V7508重型半挂车一辆。2014年4月18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V7508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