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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曾九成与余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曾九成。委托代理人:戴怀宇。被告:余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九成与被告余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九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海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九成撤回对被告余海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曾九成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