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泽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846号原告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杨户屯村南区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578793-3。法定代表人高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洪彪,男,1963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融泽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61号1幢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王歆,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融泽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融泽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融泽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倍他暖(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