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海宾与刘东、孔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宾,刘东,孔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李海宾(李进)。被告:刘东,成年。被告:孔令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宾(李进)与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宾(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宾(李进)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