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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雨生与明珠、董淑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生,焦明珠,董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杨雨生,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焦明珠,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董淑萍,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杨雨生与明珠、董淑萍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39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焦明珠、董淑萍应支付申请人杨雨生案款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120000元,待一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冻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39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审 判 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