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业晓与孙安涛、王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晓,孙安涛,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业晓,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孙安涛,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王学强,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12)河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安涛、王学强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