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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业晓与孙安涛、王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晓,孙安涛,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业晓,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孙安涛,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王学强,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12)河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安涛、王学强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