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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武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