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武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