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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2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吕海峰,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1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吕海峰。被执行人刘霞(系吕海峰妻子)。本院在执行张杰申请执行吕海峰、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临民特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王德文自有的斯巴鲁越野车一辆(蒙:LDL5**),(2012)临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德文自有的斯巴鲁越野车一辆(蒙:LDL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