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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秀蓉与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蓉,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00号原告李秀蓉,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8号附1号50-2#,组织机构代码59053993-7。负责人殷晓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蓉诉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