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与杭州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杭州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松。委托代理人:巴萍萍,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0元,由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