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克超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克超,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白克超,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760-1。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克超与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克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克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白克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白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云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