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学平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行初字第125号原告程学平,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法定代表人王春年,镇长。委托代理人武鹏,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霁,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原告程学平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学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学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学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婷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