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应兴方与羊进、李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兴方,羊进,李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4号原告:应兴方。被告:羊进。被告:李彩丹。原告应兴方与被告羊进、李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兴方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