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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应兴方与羊进、李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兴方,羊进,李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4号原告:应兴方。被告:羊进。被告:李彩丹。原告应兴方与被告羊进、李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兴方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