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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潘光辉审 判 员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