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潘光辉审 判 员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