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兴家与邱明华、吴秀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家,邱明华,吴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家,农民。被执行人邱明华,农民。被执行人吴秀贤(邱明华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兴家与被执行人邱明华、吴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邱明华、吴秀贤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兴家本金50万元、利息6万元,本息合计56万元。二、本案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620元,由被告邱明华、吴秀贤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明华、吴秀贤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兴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兴家与被执行人邱明华、吴秀贤民���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