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冯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雨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