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敬培与李子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敬培,李子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冯敬培,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团结村委会西团***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54********。委托代理人:冯瑞,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李子超,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绍朗,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敬培与被告李子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