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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时卫民与曹德峰、唐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卫民,曹德峰,唐纪梅,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85号原告时卫民。被告曹德峰。被告唐纪梅,成年。被告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金领镇邓王山前村。法定代表人曹德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时卫民与被告曹德峰、唐纪梅、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