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连江龙与龚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龙,龚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35号原告连江龙,经商。委托代理人李酉庆。委托代理人张晓芳。被告龚美良,经商。原告连江龙诉被告龚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江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江龙撤回起诉。(诉讼费未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