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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家正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正,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正,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世友,经理。杨家正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